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0000000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98年度
重勞簡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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