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 陳旺財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機關之代表人姓名、住所。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行政法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