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彣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彣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4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①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判決認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上開
2案所處徒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上開①、②各案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0月、7月經接續執行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22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774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