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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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執字第六九○一七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雄簡字第九六三
三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5年執字第6901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
該執行卷宗及95年雄簡字第9633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