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7月24日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經本院於92年1月15日以91年度易字30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25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2年3月
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無不合,並依原確定判決諭知之標準諭知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