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6月30日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46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0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搶奪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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