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5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76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