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減刑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除了第1欄之「不應減刑之徒刑壹年貳月」應予刪除、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95年3月9日及95年3月19日」、第2欄之犯罪日期應補充更正為「92年3月6日起至95年4月1日止」外,其餘均詳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2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