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4月間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犯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罪,經本院於95年5月5日以94年度易字第1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同年5月26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固敘明並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惟本件受刑人經減刑後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1月,並非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自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意旨此節所認,應屬贅載或容有誤解,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