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74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95年1月25日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7458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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