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富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1號、106年度偵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富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莊富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先予執行,並自107年6月5日起借撥執行,有該署107年6月5日函及執行指揮書可參,被告既自107年6月5日起撥予另案執行,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7年6月5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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