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建 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