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貞潔 間損害賠償事件,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