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72號
原 告 江亞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文斌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核發110年度司促
字第2147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11月3日送達被告,被
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
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