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4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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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4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蔡少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
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