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甲○○原名 魏士傑 .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3664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於民國99年3月5日宣示判決,而被告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設有戶籍,無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無串證及湮滅罪證之虞,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釋放被告等語。
二、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98年度訴字第3664號),前雖經本院於審理中羈押,惟被告因另案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送執行,執行期滿日為99年8月25日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繩字第1250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係另案在監執行,非由本院羈押,聲請人聲請本院撤銷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