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