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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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didas」商標之童鞋捌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仿冒「adidas」商標之童鞋8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97年度偵字第27886號、97年度緩字第4674號),業經本院審閱該偵查案卷無誤。而所扣得仿冒「adidas」商標之童鞋8雙(見
97保管字第6338號扣押物清單),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