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九二號
原告臺北縣板橋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福 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一之四號
甲○○○住台北市○○路○段一五一之四號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十四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簽立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即被告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是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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