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王昱勳 被告 謝興南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昌 被告 謝見清
謝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茲因原告與被告間尚有其他未辦保存登記之共有物存在,導致原告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之範圍不明確,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