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27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廷芳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

  於民國110年1月7日出境後,再無入境記錄,有相對人入出境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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