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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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品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品澈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9年6月3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即受刑人)未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多次發函通知並告誡,仍未依規定按時報到,其行為違反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法律規定: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並應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再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撤銷緩刑之說明: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3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於109年6月3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9年6月3日至112年6月2日,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違反應報到之命令:
上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保字第313號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本應依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命令(通知),就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事項向執行保護管束者按月報告1次,然本案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指定日期均未遵期報到,足認受刑人有未服從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亦未遵守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生活、工作情況1次等應遵守事項,致使檢察官、觀護人無從對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之情形。
㈢違反情節重大:
⒈受刑人是由觀護人當面告知如附表1-5、7所示應報到日期,
並當場簽收為憑,有附表「依據」欄所載證據資料可佐,而觀護人於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應報到日期未報到後,新北地檢署亦曾囑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於110年5月13日前往受刑人陳報之居所查訪,也確認受刑人有實際居住在當時陳報之居所,而得以收受新北地檢署通知報到函文,有員警110年5月13日查訪記錄表1份可證,而如附表編號6所示應報到日期,同經合法送達於受刑人自行陳報之居所,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日期均無故未到,期間並屢經新北地檢署發函告誡,告知如再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法律效果(各次告誡函詳如附表所載),然受刑人經告誡後仍置之不理,次數多達7次,也未見受刑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故從受刑人違反應報到之命令次數與情節來看,確屬情節重大。
⒉參酌受刑人目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
交上易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目前該應執行刑,以及受刑人另案涉嫌侵占案件同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發布通緝等情(共通緝2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現所在不明,主觀上應已無履行前揭緩刑宣告所命保護管束之意。
⒊據上,堪認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
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核與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相符,前揭緩刑宣告已無實益,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附表:
編號未報到日期送達情形依據(111年度執聲字第926號卷)1109年9月1日109年8月21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09年8月2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09年9月16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2110年4月9日110年3月5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10年3月5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0年4月19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3110年11月19日110年11月2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10年11月2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0年11月23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4110年12月16日110年12月3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10年12月3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0年12月21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5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11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11年2月11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1年3月2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6111年3月22日編號5之告誡函(兼告知111年3月22日應報到日期)於111年3月7日寄存送達於受刑人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號居所。左列告誡函及送達證書、111年3月25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7111年4月7日111年3月24日約談時告知,由受刑人簽收。新北地檢署111年3月24日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111年4月12日告誡函及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