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王心怡 被告 許美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茲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既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