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忠 和
林春長 被告 林哲洋 上列被告林哲洋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