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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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洪美桃 即 洪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惠華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