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ENZ廠牌商標之隨身碟壹個、仿冒BEATS&MONSTER廠牌商標之耳機玖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志健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416號),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中扣案之仿冒BENZ廠牌隨身碟1個、仿冒BEATS&MONSTER廠牌耳機9個,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志健與共同正犯 陳小芬 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3、5、8款,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44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BENZ廠牌商標之隨身碟1個、仿冒BEATS&MONSTER廠牌商標之耳機9個,經鑑定屬仿冒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6份、鑑定報告2份及中文翻譯1份、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至17、19、26至34、40至49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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