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437號聲請人 楊宏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謝明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上開說明,自應查報公司監察人之姓名及地址,以監察人代表公司,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