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政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5月28日108年度訴字第8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政憲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以108年度訴字第894號判決在案;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之108年6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於所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中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此有上開判決書、各該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嗣本院於108年8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年8月27日、同年月28日由郵務機構先後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及居所地址,均因未獲會晤上訴人,而分別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上訴人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受僱人即上訴人之員工收受,亦有上開裁定書、各該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據。茲上訴人於上開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5日,仍未以書狀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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