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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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05號原告 黃氏 嬌豔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沈○○」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起訴狀內並未明確記載被告「沈○○」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並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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