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5號聲請人曾譯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蘇名宏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聲請狀所載之「105年5月10
日」計算?抑或自民事陳報補正狀所載欠款金額之「104年10月24日」計算?請聲請人具狀敘明之。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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