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上訴人華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培穗 被上訴人 羅如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