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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