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易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93號上訴人丁○○
丙○○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鍾美馨 律師 邱揚勝 律師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2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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