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