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二號
自訴人摩那園唱片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振明 自訴代理人 蕭全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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