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阿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伍拾叁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玖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