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原告 黃冠菱 被告 盧君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君彥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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