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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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凃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立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廖純卿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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