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6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664號原告 陳裔潔 被告 李治罡
蔣凱圳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5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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