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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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81號上訴人高雄市立明華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上訴人塑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
參加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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