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87號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依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640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中,系爭債權本金新台幣(下同)675萬5,000元之自民國84年10月5日起至89年10月4日止,按年息9.75%計算之利息不得執行部分計算,應為329萬6,6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