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原告甲0000000
乙0000000丙○○○○○○喜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淑君 律師被告錦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各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⑴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擴張之聲明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51元。⑵應說明原告等請求數額中關於工資部分各41,262元、18,113元、11,784元之內容。⑶原告喜歐96年7月加班費統計表。
㈡、被告應就其所抗辯之彈性工時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