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即被告五隆電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8年8月13日97年訴字第6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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