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科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下述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聲請書原記載 賴宗明 所駕駛自用小貨車車號「TW─七七四一號」,更正為「TM─七七四一號」。
㈡證據部分:補充「證人賴宗明於警訊中之證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