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號碼:TN0000000),准以同額之大眾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提供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為擔保後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十萬元(號碼:TN0000000)在案,嗣因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三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二五八號提存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號碼:TN0000000),又再因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二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七二號提存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號碼:TN0000000),再因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八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二三號提存如主文所示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號碼:TN0000000),現因該存單又即將到期,為免利息損失而欲領回該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一二、四二五八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七二號、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七二三號提存書、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二號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八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