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男四右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騷擾、通話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原係乙○○之夫(現巳離異),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成員,丙○○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月間某日,在南投縣○○鎮○○路○○○巷○弄○號家中,以刀及酒瓶相向恐嚇乙○○,使之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經乙○○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核發保護令,該院於九十年三月九日以九十年家護字第二八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該保護令禁止丙○○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乙○○為騷擾、通話行為,有效期間為一年。丙○○於收受前開保護令之後,於該保護令仍屬有效期間之同年三、四月間,承續上開恐嚇犯行,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概括犯意,於上揭住處向乙○○稱欲將其腳打斷、潑硫酸、將其打死等語,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對乙○○精神上為不法之侵害並騷擾乙○○,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乙○○之生命、身體安全而為違反前開保護令之裁定。經乙○○加以錄音,並製成譯文提出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三號離婚訴訟中。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於偵查及原審調查時之指述相符,且有被害人乙○○於原審民事庭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三號,被告與被害人間離婚訴訟所提出之錄音帶及譯文可供佐證(參該案件第二二至三四頁);又原審民事庭於該案件進行中就前開錄音帶勘驗結果與被害人提出之譯文相符,有該院民事庭九十年度婚第一六三號卷第四一頁勘驗筆錄乙份附卷足稽,堪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九十年三、四月間先後所為恐嚇行為,與其於九十年一、二月間某日在南投縣○○鎮○○路○○○巷○弄○號家中,以刀及酒瓶相向恐嚇被害人乙○○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且時間緊接,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此一連續恐嚇之行為,其中一部分即原審民事法庭裁定准予被害人乙○○之聲請而於九十年三月九日核發民事保護令後,被告於同年三、四月間所為恐嚇乙○○之行為,屬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有想像競合犯之情形,應從一重論以違反保護令罪。公訴意旨雖未提及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罪嫌,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九十年三、四月間所犯恐嚇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變更法條就違反保護令罪予以審理。被告先後所為違反保護令行為,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雖予被告論科,惟原判決就被告先後所為恐嚇行為,未依連續犯論以一罪,顯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其為維繫婚姻卻不思正當途徑之犯罪動機,及其犯後已向被害人乙○○致歉,取得乙○○之諒解,並於離婚後仍為被害人繳納房屋貸款(見原審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附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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