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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