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142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久桓 被告 黃菱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伍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叁拾壹萬捌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貸款契約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51,44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後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951,44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經核原告所為僅前開聲明之更正,應屬補充、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分別向原告借款3筆,借款金額共計12,997,990元,各筆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間、償還方式、最後付息日、餘欠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如被告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給付按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就借款3筆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一所示最後付息日,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借款3筆迄今共欠本金12,951,44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等語。綜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貸款契約3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1份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消費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一:
┌──┬──────┬────────┬────────┬────────┬──────┬──────┐│編號│借款金額│利息│借款期間(民國)│償還方式│最後付息日│餘欠金額│││(新臺幣)││││(民國)││││││││││││││││││├──┼──────┼────────┼────────┼────────┼──────┼──────┤│一│12,000,000元│按原告之定儲利率│自104年5月11日起│自借款日起,前36│105年6月11日│12,000,000元││││指數加碼週年利率│至124年5月11日止│個月於每月11日按││││││0.97%(現合計為││月付息,自第37個││││││週年利率2.05%)││月起,再依年金法││││││機動計付││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二│297,990元│按原告之定儲利率│自104年5月11日起│自借款日起,於每│105年8月11日│283,048元││││指數加碼週年利率│至124年5月11日止│月11日依年金法按││││││0.97%(現合計為││月平均攤付本息││││││週年利率2.05%)││││││││機動計付│││││├──┼──────┼────────┼────────┼────────┼──────┼──────┤│三│700,000元│按原告之定儲利率│自104年5月14日起│自借款日起,於每│105年8月14日│668,401元││││指數加碼週年利率│至124年5月14日止│月14日依年金法按││││││2%(現合計為週││月平均攤付本息││││││年利率3.08%)機││││││││動計付│││││├──┼──────┼────────┴────────┴────────┴──────┴──────┤│合計│12,997,990元││└──┴──────┴────────────────────────────────────────┘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逾期6個月以內,以│逾期超過6個月者,││││││左揭利率10%計算│以左揭利率20%計算││││││││├───┼──────┼─────────┼─────┼─────────┼─────────┤│附表一│12,000,000元│自105年6月11日起至│2.05%│自105年6月11日起至│自105年12月12日起││編號一││清償日止││105年12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債權││││││├───┼──────┼─────────┼─────┼─────────┼─────────┤│附表一│283,048元│自105年8月11日起至││自105年8月11日起至│自106年2月12日起││編號二││清償日止│2.05%│106年2月11日止│至清償日止││債權││││││├───┼──────┼─────────┼─────┼─────────┼─────────┤│附一號│668,401元│自105年8月14日起至│3.08%│自105年8月14日起至│自106年2月15日起││債權││清償日止││106年2月14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12,951,4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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