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 劉德淵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被告 劉德程
劉德榮 劉邦釧 劉健得 劉健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玲玲 被告 劉闊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闊融 被告 劉闊傑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連景 被告 劉邦進
劉宏謙 劉易整 劉邦吉 劉邦鈺 劉勇宏王葱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賜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
「被告劉邦釧分割前『取得編號』『151(2)』」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劉邦釧分割前『取得編號』『157(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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