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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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請人 黃昌吉 相對人 陳愛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欄第一項關於被收養人配偶 曹葵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 曾葵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中理由欄第一項關於關於被收養人配偶曹葵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收養人配偶「曾葵生」,上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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